8     ( 子分 ) 工程质量验

 

8.0.1     项工程、分部(子分)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 文件和记录:

1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8.0.2     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8.0.3     (子分)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 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 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8.0.4     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 成中间验收文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 进行见证检验。

8.0.5     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 项目应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 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